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认定。根据《房地产统计指标数据解释(试行)》(建设部建住房{2002}66号)的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上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般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定,如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如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可委托房屋面积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未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予以测算。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不一致的,实际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上面积的,如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属于房屋产权证记载有误,以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小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面积的,也属于房屋产权证记载有误,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但实践中,也会存在按照房屋产权证上面积进行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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