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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统一建设方案第三条 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第四条 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