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
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是需要区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情况来处理的。
由于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非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继承此宅基地的。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户所有,因此即使是非农村集体成员也是可以继承此房屋的,只有当此房屋倒塌、不存在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和已经倒塌的房屋是要被国家回收的。
总之,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是有权利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但无权继承宅基地,在此房屋倒塌前,其所有权属于继承人。如果此房屋倒塌,则房屋是要被回收的。
2、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导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承包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放弃,则其所有的农屋可能会被国家收回。
3、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
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所以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是要被收回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