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
但是,产权调换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相比拿到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去房地产市场挑选自己喜欢的地段、户型,有比较大的自主性。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好或者购买好的。
再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譬如: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产权安置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约定的不符、周边环境不适合居住等问题,此时若不能和政府协商解决,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耗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而此时和政府交涉往往效率也不会太高,
这样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就得不到保障,存在很大的风险。实践中,协议签订后,还常常出现政府产权调换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导致被征收人长时间等待,居住在周转用房或临时用房里,居住环境明显下降的情况。
以上就是产权调换的利弊分析。可见,无论哪一种方式,其实都是有利有弊的。而法律之所以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出于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房屋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一旦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