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分为三:
1、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另行申请宅基地,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另行申请宅基地,一般不能分得原来征地补偿款。
3、出嫁后,户口迁入城市的,一般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一般原则上应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解决。
二、相关法条:
1、《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