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转变户口,就不能再拥有本村宅基地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依法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如果出卖或出租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出卖或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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