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必须是(1)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权自己合法权益的,因此而拒绝交出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但作出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市、县、省政府国土资源局。由此可知,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它部门均无权作出此决定。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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