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
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
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
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
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