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经常有无证房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被当作是违章建筑而被无偿拆除。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对于这个规定确立了,无证房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再是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是相关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因此,只有违反了建告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很多时候相关单位就直接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这话不是哪个机关单位都能够说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法律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因此必须要把握好分寸,如果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