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律师注解:禁止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热、气、电和道路通行等迫使搬迁。这也是律师工作的一个点,就停水、阻断交通等野蛮方式拆迁行为向征收主管部门发出《查处申请书》。主要法律依据是本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