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律师注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决定的必备前置文件之一。也是征收律师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文件之一,应当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行为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那么,,何谓“数量较多”,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那么现实中也是各个省、市自己掌握的。作为征收律师这个讨论会议纪要是我们申请的一个文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律师注解:对于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具备的前置文件—征收补偿费用,这是目前征补条例所保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必备前置文件唯一一个,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征收律师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提出申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