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律师注解: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程序应当是:
1、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 房屋征收部门将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意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4、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那么,作为征收律师我们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就要从以上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方案拟定主体、方案的论证、法定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