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和搬迁的先后关系,并对违法搬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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