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城市及农村由于管理、风俗(老百姓都不办理)等历史因素,出现很多无证房屋,此类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常以“无证房屋”不给予补偿或者给予很少的补偿,实践中,一些案件推翻了“不予补偿”的结果,但经过同类案件对比,在当地同类案件与该案件的补偿数额却相差较大,造成这种区别的重要一点是证据的缺失,譬如:从门头房的经营上的证据、建造证据、房屋装修装换及内部物品等等方面无法支持相应的诉求,因此,造成了相关案件的补偿结果。
类似案件中,很多都是强拆后才维权,此点是对时机把握不足,若是从强拆之前就开始维权,启动法律程序,最起码可以得到证据的保存,那么,其补偿数额也有可能大有不同,所以,建议拆迁户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免让被拆迁人的损失无法挽回。考虑到近几年补偿标准大幅提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按被拆除时的补偿标准而是按当地现行集体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更有利于实质性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亦有利于实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监督和惩戒。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