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
以拆危促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下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践过程中,好多地方频繁出现将好端端的房子纳入到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的范围之类,对此人民群众反映极大。如果说房屋纳入到棚改、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
关于危房的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请,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且法律并未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权利。
实践中,像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通常都有“快速绿色通道”可走,很容易会将非棚户、非危房的建筑据此对待。因此,当征收方告知你房屋是危房的时候,很有可能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