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拆迁人首先应该要明白签补偿协议上面的字意味着什么?在实践拆迁中,补偿协议一般都是由政府拟定好之后再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相关金额以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面积、地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补偿安置事项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如果此时被拆迁人选择签订该补偿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方所作出的这份补偿,但要注意,被拆迁人在签字之后,补偿协议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应,此时如果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了反悔了,那都是无可奈何的。
其次,就是被拆迁人在签补偿协议之前要想明白补偿是否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补偿不能低于被拆迁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必须要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倾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再者,对于选择补偿方式,法律是有规定,被征收人是有权自己选择补偿方式的,且法定的补偿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
因此,如果对拆迁方作出种种行为,被拆迁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满意的话,是可以在协议上面签字。可如果拆迁方作出的补偿自己不满意的话且有不合法的行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补偿协议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