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第二种: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关于以上两种破绽明显的逃避补偿的理由,《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第三种: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