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是有着时间限制要求的:
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被征收人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被征收人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