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被征迁人大多都会选择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过,先补偿后搬迁,并不是被征迁人所想的一定要拿到钥匙之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搬入,而是产权调换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有所明确,然后在交易这期间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等到安置房完工之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不过,由于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间过长,这个时候风险也就来了。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因此,在双方交易之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违约金不应过高,一般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同时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