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