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具体可见下列规定:
《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救济权利。而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获悉房屋估报告,无疑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救济权,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