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公房的分类:
承租公房分为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2、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
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3、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