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注意估价时点:
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屋)进行对比修正。
估价时点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的估价结果。常有征地主体为了制定征地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在征地公告之前对拟征地地段进行了预评估。这种做法应限定于制定征地方案,而不能代替征地公告后的评估程序。一则以预评估代替征地评估,剥夺了被征地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二则剥夺了被征地及地上物在预评估时点至征地公告颁发时点的升值利益。
2、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长不超过征地期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应重新进行估价。
3、确定估价机构:
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
(3)评估机构竞选;
(4)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5)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