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决定维权期限: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信息公开中的相关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