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一些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的土地、房屋马上要开始征收工作,就开始迅速抢栽抢种、抢修抢建,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征收面积、提高补偿金额。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不要盲目跟风,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是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关于抢修抢建,《征收条例》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据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造的房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的部分,都是不予补偿的,因而即使被征收人耗费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也极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补偿款,还费财费力,实不可取。
而关于抢栽抢种,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据此,在被告知拟征地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同样得不到补偿,也是白白费时费力。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