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是通过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诸多补偿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征收方通常会要求各位被征收人签一式多份,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有没有权利留下一份原件?
首先,我们来看看实践中被征收方通常有哪些说法。
典型说法之一:“原件我们需要存档,保证签订的协议有据可查。这是政策要求,不能随便更改。”
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借口,属于打着政策的幌子来搪塞被征收人。试想,既然需要存档,那何不签一式三份,这样存档一份,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各一份,完全可以既满足“政策要求”,也能满足被征收人保留原件的要求,一举两得并非难事。
典型说法之二:“你们拿的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效力也是一样的。如果你们以后确实有需要查看原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
这种说法被征收人千万不可信,复印件与原件虽然内容一样,但在法律效力上却有区别。一般而言,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只有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才能提交复印件。如果后期发生诉讼,各位被征收人试想,该如何证明当初征收方没有留给自己原件?该如何证明自己提供原件却有困难呢?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更不可能指望征收方履行供你查阅原件的诺言。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与其事到临头不知所措,不如从一开始就做到万无一失,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就要明白自己一定要保留至少一份原件。
其次,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自己是有权利留下协议原件的,这种要求并非无理取闹。
所谓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各位被征收人务必要明白这一点,不要轻信征收方要收回所有原件存档的借口。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