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房屋存在登记记载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形不一致的状况,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使用性质应该如何判断呢,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物权登记或租赁凭证记载是判断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
房屋规划用途属于登记簿中房屋基本状况登记内容之一。也就是说,物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它约束权利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
此外,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登记而言,一般以出租人内部记载的方式对公有居住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同时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相应的租赁凭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和出租人记载和前述物权登记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对权利人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第二、如果登记或记载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有关机关批准房屋用途改变的证明文件。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可见,对于登记簿或权利凭证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权利人一般不得随意改变该房屋实际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变更登记、记载。在诉讼中,如果被征收人主张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改变用途取得了相应机关的批准。
最后,对于被征收房屋由居住变更为经营使用的,还应当看其是否存在再次变更用途的情形,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如果在征收开始前,因实际使用人经营状况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已经恢复原有居住用途,则应按照居住用房补偿。
而如果只是在征收开始前暂时停止经营,或者征收开始后停止经营用途的,征收补偿过程中仍应当作为经营用房予以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