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判断所谓“先补偿”,是否符合“先补偿”的标准?
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中确定的补偿义务,就算是符合“先补偿”原则!
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除此之外,补偿方式不一样,对于“先补偿”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一定区别:(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先补偿”不仅仅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二、“后搬迁”中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的:
一是如果征收方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后,被征收人也应履行搬迁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强拆。在此,也要再次提醒大家,如果您对补偿决定有异议,或者补偿协议是由在征收方的欺诈、胁迫之下签订的,务必要及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