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收极低的补偿的情况。而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了解房屋政策,也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常是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字。
实践中却往往有一些征收方打着“拆违”的幌子实施强拆,尤其是在面对无证房屋时,那么无证房屋一定是“违建”吗?对“无证房屋”一定要进行强拆,而不给任何补偿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无证房屋并不一定就是违建。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历史政策原因所致,有的是政府不守承诺所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为之。对“无证房屋”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不得一刀切,一律认定为“违建”。
这种思想在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也有体现,如《征收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系无证房屋,但是由于历史政策原因,或者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过失才导致无证的情况,则征收方不能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而实施强拆,更不能不给任何补偿。遇到这种情况,各位被征收人最好能及时诉诸法律,并委托一位自己信得过的专业律师,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实践中,从“违章建筑”的认定到强制拆除期间,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三次救济机会:一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二是针对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是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未采取合适登记、保管措施而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违法情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