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农村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享有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而面对政府征收这样的项目,法律上规定农民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等费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呢?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等利益。而立法又回避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各地探索实行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标准认定:
一是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
二是采用符合标准,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外嫁女如果出嫁后,其户口仍然留在原集体,在娘家,没有迁出,一般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的成员。如果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为该集体成员应得的补偿款。
但是,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实际上就是丈夫家的土地,应该认定她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应该作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离婚后,即使妇女回到了娘家,如果该妇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则该妇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体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最高最高法公布的案例:1999年,李女士与曾先生登记结婚将户口迁入夫家,且2005年分得该村责任田,2011年两人离婚且户口一直在曾先生处。2012年曾先生所在的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每组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是曾先生以离婚为由未将该补偿款分配给李女士。后李女士将曾先生诉至法院。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告李女士自1999年结婚后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分有责任田。故应认定为被告所在的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