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村委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属违法:
一、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出分配方案,然后再发放到村民。
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委会截留侵占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果私自侵占挪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如果村民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
三、村委会不公开土地补偿收支状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有知情权,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的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并且保证所公布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如果公布的不真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