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直接推平毁坏,用来搞建设,也没有国务院的批文。这是违法的。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
二、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情况只有一种: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
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
三、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就是市县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权力。是征地工作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但不是批准单位。土地征用的核心权力还是在省级政府和国务院。
四、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虽然不能再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但是它又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通常来看,一般是规划部门和城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部门抽调人手,联合组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拆迁办或者征收办公室、征收指挥部等,来具体开展征地工作。
有时候,征收方也会把权利下放给街道办或村委,但必须有严格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如果没有这些严格合法的流程管控,就会出现大量违法征收和强拆,伤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