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村组、拆迁公司无权进行征地,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征地,没有拿到批文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这一点却鲜有人知。这其实是我们被征收人判断征收方是否违法征收的第一个关键证据。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哪些级别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征地。
毫无疑问,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有权发起征地的,但是几乎无权未获批文就进行征地。开展征地,必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直接征地。
严格意义上讲,能够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两种情形。
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
在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
所谓“一步错,步步错”,由于征收方已经违法征收了,你还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提出合法的诉求,那么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在这样的错误观念引导下,放着法律赋予你的正当权利不利用,还想要取得较高补偿,岂不是痴人说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