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为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数量,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永久使用权,无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原则上无权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转让和买卖。但是,由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密切相关,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买卖的,而我国又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也就是说,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与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