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事,不得逾越,否则即是违法。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自主改造”等名义,强行要求村民限期腾地、拆房,以达到“快拆迁,少补偿”的实质目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法,广大被拆迁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村委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力边界: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结合以上规定可知,村委会仅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自治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而在征地拆迁中,腾退土地、拆除房屋等事项,涉及到村民个人重大合法财产的处分,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更不属于村委会可擅自决定的事项范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