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久久拿不到安置房,引发一系列纠纷,那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少安置房纠纷呢?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有哪些小技巧可以减少此类纠纷。
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
安置房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一旦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较大。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安置房是现房的,明确交房时间。非现房的约定日后交房的时间,以及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的具体标准。
此外,安置房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也应当明确,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一旦发现不明确,而征收方又不愿意明确的,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签字。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被征收人多年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若后期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此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安置房系“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譬如墙壁或地面有裂缝,房屋漏水等等。一般而言,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应该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被征收人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以了解安置房是否合格。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拿到安置房后要及时办理房产证。
安置房是对被征收人的一种补偿方式,在房屋交付之后,被征收人都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此时,如果补偿协议中对办理产权证有约定,被征收人可按照约定进行办理。如果补偿协议对办证没有约定,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如由政府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办理。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