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或拆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因此依照以上来看,村委会不能随意处置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备帮拆、帮迁、帮腾退或是自主拆迁等权力。
二、关于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就被诉行政行为、具体被告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若双方并没有制作行政委托的书面文书,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当地政府机关决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行政委托,认定当地政府机关为适格被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