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组织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且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组织实施的权利。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此,村委会是万万不能在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下擅自代替村民与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否则就是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于不顾,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针对村委会接受被征收人委托能否成为有权主体?
律师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理应为村民争取利益,即使其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也不能签订协议。
四、律师提示:
1、如果村委会拿着协议、打着早签字早拿到补偿款、早签字补偿越高的幌子,来找您签订补偿协议时,律师建议被征迁人理性分析,谨慎对待,以免造成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2、如果村委会在未取得被征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拆迁律师提醒被征迁人,该协议是无效的或是可撤销的。被征收人可起诉维权,并及时收取征收方违法征收的证据,必要时,建议及时寻找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