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关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拆迁协议,拆迁律师在《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还能反悔吗......》一文中为大家做过简单说明;关于近亲属代签拆迁协议等特例情况,拆迁律师也都分别单独做过解析。在此我们仅引用结论: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就一定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二、拆迁协议与补偿搬迁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明确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关于协议签订、补偿搬迁的简要合法流程应当是,双方先经过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稍后拆迁方按照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最后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搬迁工作。
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拆迁方常常不能在被拆迁人搬迁前如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另一方面拆迁方过于积极地督促被拆迁人先履行搬迁义务,这种赶鸭子上架的拆迁工作开展方式,给被拆迁人带来过重的心理和生活负担。
更重要的是,畸形的拆迁程序背后,往往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违法强拆逼迁行为,导致大批效力难以确定的拆迁协议产生。被拆迁人难以履行违背本愿的拆迁协议,拖延履约;拆迁方的征收拆迁工作频频遇阻,手段愈发强硬,进一步导致了双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如何在合法、公平前提下签订双方认可、于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是促进拆迁协议顺利快速得到履行的重要前提;如何在双方就拆迁协议产生争议时通过妥善的途径解决纠纷,平息被拆迁人愤懑、帮助拆迁工作顺利完成,才是行政征收部门应当优先考虑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