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是否有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该条款非常简单易懂:划定禁养区后,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对其因关停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即使是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也需要给予补偿。
二、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查处的权力主体是谁?
有权划定禁养区并对自己做出关停搬迁处理的主体: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同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综上规定可以了解到的是,有权划定禁养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后,有查处禁养区内存在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养殖场的职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治理建议。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行政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都有权限划定禁养区并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查处。当养殖场主或从事畜牧养殖的农民朋友们接到禁养区划定或者环保关停禁养通知时,一定要留心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关行政权限。
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如果在养殖场关停搬迁过程中发生强拆问题的,一定要留意强拆主体是谁,强拆决定是谁作出、谁实施的。实践中很多案例存在超出权限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这也是被拆迁人应当关注的维权关键点之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