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讲就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目前有很多外嫁女因为被村里面的村规陋习所“抛弃”,这些村规陋习都是违法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