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Y(女)虽然前两年和小W结婚了,但是户籍一直没有迁出原籍,仍然保留在自己原来的村子里。前段时间政府部门来人说小Y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要和每户每家协商征收补偿款的事项,小Y想着自己的户口一直也在这,肯定也有自己的一份补偿,然而当她去主张自己的权力时,村集体组织却说她已经属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了,不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然而小Y真的就拿不到补偿款了吗?
根据了解发现,小Y的户口一直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且即便和小W结婚了,在新居住地也没有获取承包地;同时,小Y在原集体组织内部仍然拥有承包地。由此可见,小Y仍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小Y应当被纳入安置农业人口,应当和其他被征地农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安置政策。
我国法律法规特别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同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由此可见,小Y享有和该村男子同等的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由于结婚,小W的户口也牵至小Y家,那么小W也享有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小Y由于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而可以要求村委会支付其应得的份额。如果小Y认为该分配方案的实施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可以直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当大家遇到和小Y一样的情况时,可以先根据上述的内容判定自己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符合,则可以直接判定该集体经济组织不给自己补偿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