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征收方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被征收方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即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值。同时,若由于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方搬迁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但是在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由上述可知,法律捍卫被征收方获取补偿的权利,大家在自己的房屋被征收时一定要积极行使此项权利。
二、被征收方享有听证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若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方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方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方案。由此可见,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对于大家的补偿数额的多少尤为重要,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积极行使听证的权利。通过召开听证会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被征收方享有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保障了被征收方对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决定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对于上述事项,征收方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征收方进行公告。
根据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告,同时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进行宣传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