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下面介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更详细的确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城市市区范围的土地;
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制定法律时,未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
国有土地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等原因,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该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