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没有签字和同意的情况,征收方说对补偿进行了张贴公告,因为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到期后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了我的房屋,但是我根本没有见过补偿决定,请问这行为合法吗?
这种行为从你描述来看的话,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更需要让被征收人知悉该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补偿决定,就失去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征收方如果没有对补偿决定依法公告,其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
《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的形式送达肯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知悉。最好的方式能挨家挨户的送达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知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什么条件下,法院会驳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强拆的申请呢?
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