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业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有拆迁评估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但实践中却有很多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参与选择的权利,只是在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下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等待征收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显然是有猫腻的。
因评估结果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充分,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视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时点的确定、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签字问题,被拆迁人都应当随时注意、随时取证。如果对实地勘察记录数据有质疑,一定要当时就向估价师说明,拒绝在与事实不符的勘察报告上签字确认。
关于评估程序的细节性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参考拆迁律师的历史推送《被拆迁人,别忽视评估的重要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