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身就是为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是被拆迁人在面对公权力倾轧时应当妥善利用的一面坚实“护盾”。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时,被拆迁人也要随时将自己置于法律保护的“金钟罩”中,主动将双方的争议和矛盾拉入法律框架内讨论。
换句话说,被拆迁人不要因为对方是“官”自己是“民”,就盲目认为对方一定是金口玉言,自己无从辩驳。被拆迁人依法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拆迁方可以任意剥夺的。
如果对方强行要求你接受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异议、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的。如果在谈判中对方用公权力、政府政策等“压人”,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反驳。
同时,为了在谈判中尽量争取主动地位,被拆迁人可以主动向对方询问征收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信息,如是否具备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相应的公告和听证工作是否有依法开展等。
说到底,拆迁谈判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博弈拉扯过程中,被拆迁人要让拆迁方意识到,自己是知法懂法并一定会依法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这样对方在给出拆迁补偿条件时,自然也会谨慎斟酌,不敢轻视被拆迁人。
当然,拆迁律师必须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我们所说的争夺谈判主动权,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要和拆迁方抢夺话语权,一味滔滔不绝地将自己的想法都和盘告诉拆迁方,拆迁谈判中,话不在多,在于抓住重点,巧妙将话题引向有利于被拆迁人了解拆迁项目相关信息的方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