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明了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可以在60日内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撤销存在侵权违法情形的《补偿决定》的可能。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和该法定权利救济期限内,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政府是不能对针对被拆迁房屋申请和组织实施强拆的。这也是对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早”时间点的限制。
拆迁律师先在此要提醒被拆迁人,当收到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几项权利救济方式的法定期限,不要让自己的权利像“过期的优惠券”一样,看得见,用不了。
说完“最早”时间点,我们来看是否只要有《征收补偿决定》,政府就能无限期地以此为“令箭”随时向被拆迁人发起强拆攻势了。
实际上,如同民事执行程序一样,行政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也有权利救济时效。
一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还需履行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的法定义务,存在10日的催告期。
再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当《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如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程序,当该法定期限届满,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原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
但如同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有相应的法定期限,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应的法定期限,如果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强拆)时,已经超过该三个月的法定期限,那么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了解司法强拆(强制执行申请)的“头尾”两个时间点后,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意识到几个关键点:
其一,权利救济依法有期限,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权利救济机会,不要蹉跎维权黄金时间;
其二,强执申请有最晚期限,这就意味着强拆很可能“赶早不赶晚”,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防范工作,避免违法强拆悲剧的发生;
其三,既然法律对司法强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那就意味着频现的强拆行为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完全合法的,找出强拆行为的违法违规之处,正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切入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