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自己不同意征地补偿条件,村委会是否有权代村民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答案显然是没有的。
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所以说,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村委会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拆迁协议。
问题二:村委会能否自行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如我们前文所说的,村委会并不是政府,更不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它并没有组织实施征地的权限。
但拆迁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满足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定情形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这与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有所不同,但仍需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且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
问题三:村委会是否有权制定发布征地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拟定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公告程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村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只能辅助完成方案的公告工作,无权作为发布主体进行土地征收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无权拟定征地补偿方案。
总而言之,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渠道,全面了解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并通过诉讼、复议等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有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阻碍的,可以联系专业拆迁律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