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面积要给予补偿:
虽然颁布了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涉及到拆迁的房屋则很有可能并没有按照新规定更换证件。在新规定之前,发放房屋产权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证中将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均予以注明;第二是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其次在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按照最高法做出的司法解释来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当将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并且也要按照处收时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将这些给予补偿的话,就可以仅凭以上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直接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采晴整理)